第一次见到丁玉中时,他正专注阅卷,头发泛白,身材清瘦,看起来像个教书先生。
今年53岁的丁玉中1985年入职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检察院,30多年来一直战斗在办案一线。他办公桌旁的小白板上写着在手案件的时间节点、当事人、侦查人员联系号码,实时更新,两年间已经用坏了三块。
作为全市检察机关唯一的围棋业余四段选手,丁玉中总是乐呵呵的,对工作充满干劲。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万物皆可为棋局,办案也可以看作是下棋,只要坐在棋盘前,就觉得心胸开阔。
“死棋”尚可走活,要为未成年人多做一点
在当地老百姓的心中,丁玉中是个热心“爱管事”的检察官。听说有学生打架要被学校开除,他匆忙找校方和学生家长面谈,争取再给孩子一次机会;为了预防违法犯罪,他费心费力地组织不同的学生到少管所听取少年犯现身说法……这些“额外”的工作占去了丁玉中很多时间,但他觉得为未成年人多做一点很值得,推一把是少年犯,拉一把是大学生,“死棋”尚可以走活,何况未成年人的人生呢?
丁玉中挽救当地聋哑女学生燕子(化名)的故事至今为人传颂。2006年11月,金湖县特殊教育学校的女学生燕子在外参加体育训练期间被人拐骗出走、消息全无。4个月后,燕子的父亲突然接到一份来自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的逮捕通知书,原来,燕子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涉嫌盗窃金额2900余元,被关押在萧山看守所。
残联的同志找到了金湖县检察院。丁玉中时任侦查监督科科长兼未成年犯罪检察室主任,他放下了手头一切工作,与同事一起分析案情,结果发现燕子作案时不满18周岁。考虑到燕子涉世未深、在校表现优异,这次盗窃很可能是被别人利用,丁玉中马上奔赴杭州,试试看能不能挽救这名未成年少女。
几经辗转,丁玉中找到燕子案件的承办人,查阅了有关卷宗。丁玉中对承办人说:“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燕子出生于1989年7月,也就是说,燕子作案时不满18周岁,又是聋哑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虽然燕子盗窃数额已达到犯罪标准,也不认为是犯罪,卷宗材料中认定的燕子出生于1988年6月4日,可能有误。”承办人了解情况后说:“请你们抓紧回去补充相关证据,我们会用事实来定案。”
丁玉中连夜赶回金湖,先后到医院、学校、残联等单位,收集到了燕子的出生证、学籍证、残疾证,“三证”都证实燕子出生于1989年7月6日。丁玉中将这些证据整理好,当日下午就用特快专递寄往杭州。
2007年1月18日,公安机关撤销了燕子涉嫌盗窃案并将其释放。回到金湖后,丁玉中与残联的同志、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一起对燕子进行了法治教育,希望燕子能引以为戒,不要再走上歧途。为了增强残疾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金湖县检察院还专门到燕子所在的县特殊教育学校开展了一次普法宣传。1月22日,燕子的父亲怀着感激的心情,送了一面锦旗到金湖县检察院,锦旗上写道:“情深似海,恩重如山。”
把握关键细节,防止“一着不慎,满盘皆输”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丁玉中认为,认真阅卷固然十分重要,但如果省去复核现场等亲历性环节,可能会错过一些关键的细节,影响案件整体效果,导致“一着不慎,满盘皆输”。办案三十多年来,丁玉中一直保持着一个习惯,那就是一定要到案发现场去走一走、看一看,把现场和案卷材料一一印证,增加内心确信,有时候晚上散步,他还一边盘着案情一边走到案发现场附近。
丁玉中曾办理过一起强奸案件,被害人是一名饭店老板娘,某晚被一名熟客以借水喝为由入门进行性侵。笔录中有一个细节引起了丁玉中的注意:被害人让嫌疑人进门时,叮嘱他“把门拴上”。
只是喝水而已,为什么要让男子把门拴上?被害人是否出于自愿?这个细节在卷宗材料中并没有得到合理解释。考虑到这对案件定性可能有重大影响,丁玉中决定亲自去现场调查。
通过询问被害人及走访周边饭店,丁玉中了解到,原来在案发的那段时间,有一名精神病患者经常在附近出没、闹事,出于安全考虑,被害人才时刻警惕拴好房门。这一调查结果使丁玉中排除了合理怀疑,依法以涉嫌强奸罪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办案越来越智能化的今天,丁玉中也在不断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努力让自身素能符合新时代检察工作大局的需要。虽然遇到很多挑战,但丁玉中并不焦虑,他乐呵呵地说:“打字速度是比年轻人慢一点,但我准确率高啊。”
“打好收官之战”,用心办好每一个案件
“我已经快要退休,现在的每一个案件都是我的‘收官之战’。作为一名检察官必须要把自己的事业干好,对工作存一份敬畏之心。”丁玉中说。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丁玉中勇挑重任,办理了杨某某、徐某某、韩某某等人寻衅滋事罪案件,这也是金湖县在专项斗争中办理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8年8月17日,丁玉中作为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他了解到,嫌疑人杨某某为垄断金湖的砌块市场,以某茶吧为据点,用发红包等笼络手段,纠集徐某某、韩某某等多人,多次采用语言威胁、送花圈、泼漆喷字、制造交通事故等不正当竞争手段,阻止他人进入金湖市场,从而达到夺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与侦查人员的联席会议上,丁玉中针对“杨某某指使他人到建材供应商姜某某家中喷油漆、送花圈”“在公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围堵送货车辆”等情节,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中国人的观念中,送花圈有着特定的含义,组织他人在公路上故意制造事故这也是非常危险的举动,这其中恐吓、威胁的含义非常明显。”结合杨某某等人6个月内实施多起类似行为,纠集人员有组织且相对固定,引起周边居民恐慌等特征,在丁玉中的建议下,公安机关以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方向开展侦查。
“有些证据一旦错过就无法还原,必须和事实同步跟上。”对于这个案件的取证,丁玉中始终坚持“事实到哪里,证据到哪里”,特别要加强对书证的调取,他建议侦查人员对案件中涉及到的垄断当地部分建材经营的收入账册、被害人因此不能履行的合同、受到损失的书证,以及证人证言中提到的肇事车辆、据点等都要取证确认,并就嫌疑人纹身、打扮等辅助特征及时拍照留证。
每一份证据丁玉中都亲自把关,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通过全面审查,丁玉中及时要求侦查人员补充案件危害结果和社会影响以及逐取非法利益的经营账目、交通事故现场等证据,对各犯罪嫌疑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衡量,增捕制造交通事故的高某某等3人。
2018年12月1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丁玉中围绕指控事实,综合运用集中讯问、多媒体示证、侦查人员、被害人出庭等多种形式,指控犯罪的同时揭露了黑恶势力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引起了旁听群众的共鸣。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8名被告人均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