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1日,徐州经开区检察院在本院四楼会议室举行刘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本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马贞主持会议,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案件承办人权威,承办案件民警,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参加此次听证会。
经查:2020年4月1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苏C3****号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徐州市徐贾快速通道南延长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徐贾快速通道与昆仑大道交叉口北1000米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某受伤,后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听证会上,在马贞副检察长的主持下,权威副主任介绍了基本案情,并说明了检察机关拟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发表了对此次犯罪的悔罪态度;承办民警陈述了刘某某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阶段表现;社区出具了现实情况证明材料;被害人家属通过电话记录了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三名人民监督员先后发表了对案件的看法。参会人员均表示对检察机关拟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表示赞同。
此外,我院还通过细致耐心的释法说理,消除了被害人家属对刘某某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疑问,得到了理解和支持;要求刘某某今后在社区内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并对其后续表现进行审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