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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违法控告检察监督之思考
2019-04-28 16:20: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问题的提出

  控告检察受理、处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反映刑事侦查活动违法的控告;二是反映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活动存在违法的控告;三是反映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对于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的对侦查活动中被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一般由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后,交由反渎职部门进行查处。但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转隶之后,对于没有发生在检察环节的对侦查活动违法的控告,原则上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对于控告都可以受理,但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模糊,需要进一步探讨。

  侦查活动违法控告检察监督的完善途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侦查活动监督,用了十二个条文规定了侦查活动监督的违法情形及流程,虽然列举已经很详细,但仍不足以解答实践中遇到的各类情形。实践中,处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有控告,予以受理并由办案部门审查并无异议。但对于不在检察机关办案环节上的侦查活动控告,应否受理,不无争议。

  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控告侦查活动违法,检察机关应否受理审查:1.尚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尚未向检察机关报捕、起诉的当事人的控告;2.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做出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撤案等决定,不进入检察环节的当事人的控告;3.已经过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案件又回到公安机关期间控告违法的,控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报捕之前或者之后的;4.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当事人控告的;5.案件已判决,当事人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控告侦查活动违法;6.刑罚执行完毕后,当事人控告侦查活动违法。

  上述控告当时案件均不在检察环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如受理由哪个部门办理,实际中认识不一。有观点认为凡不在检察环节的控告,应由所在环节的办案机关受理。笔者以为,该观点限制了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活动违法控告的受理范围,不利于加强监督,且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一是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为,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活动,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是应有之义;二是检察院对侦查活动予以监督的来源,既包括审查、办理案件中发现,又包括依职权发现,还应当包括受理信访控告,这是监督来源的必要组成;三是将未经检察环节的违法控告排除在监督范围外,将丧失大量监督对象,使检察监督范围限制过窄,严重影响检察监督的地位与作用。实际移送起诉的数量与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的数量相比,只占了一部分,有大量的刑事案件在侦查后因尚不构成犯罪、和解、鉴定结论变化等各种原因不进入批捕起诉程序。

  因此,不在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侦查活动违法控告,也应当予以受理并纳入监督范畴。受理的条件可明确为:1.公安机关已立刑事案件侦查,有立案决定书;2.控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3.有明确的前置程序的,前置程序已走完,如刑事诉讼法115条列举的事项;4.有明确的控告事项,属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简称《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列举的违法情形;5.有一定的证据或证据线索。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