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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构建探讨
2019-02-25 16:56:00  来源: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由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询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况,并同步录音录像;对是否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确立,对于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司法公正,避免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司法实践中,由于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较为原则,相关配套保障措施不够明确,制度实施难度较大。本文结合驻所检察工作实际,对构建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进行思考并提出建议。

  一、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特征与价值

  (一)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特征

  ——核查主体是驻看守所检察人员。驻所检察人员行使讯问合法性核查职权具有以下优势:一是接触犯罪嫌疑人较早,更容易通过与在押人员的谈话获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二是收集固定证据便利。驻所检察人员每日对看守所新收押人员的入所健康表进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是否存在体表外伤情况,并视情进行拍照、录像等证据固定。三是相对具有中立性。驻所检察人员不承办具体案件,所处诉讼地位较为中立,在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时更能客观、独立,更好地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核查目标为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等情况。如果发现有非法取证情形,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定的线索或材料并做好记录和相关证据固定,将核查结果移送相关办案单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核查的性质是侦查监督行为。讯问合法性核查是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是否合法开展的审核调查,是否存在涉嫌违法或者犯罪情形不是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启动要件。对于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除要求将非法证据排除在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证据之外,还可要求对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侦查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核查效力具有非法证据排除决定权。驻所检察人员通过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及时发现以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获取的存在程序缺陷或瑕疵的证据,并依法要求侦查人员进行补正或排除,不得将其作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证据使用。

  (二)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价值

  首先,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与补充。其次,讯问合法性核查有助于保障人权。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认定的案件,往往容易成为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是对人权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的有力推手,是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有效遏制。再次,讯问合法性核查有助于讯问制度规范运行。讯问是侦查活动的一项必经程序。实践中,少数侦查人员程序意识较弱,时常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实施讯问合法性核查,驻所检察人员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次或多次询问,核查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情况,对于经核查确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依法要求侦查人员将其排除在提请审查批捕和起诉的证据之外,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保障讯问制度的规范运行。最后,讯问合法性核查有助于提升检察监督效能。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讯问合法性核查实际上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对侦查工作形成倒逼机制,有助于提高案件的侦查质量,实现侦查监督关口的前移。

  二、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运行的困境

  (一)核查的范围不明确。讯问合法性核查的案件范围是侦查机关办理的重大案件。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界定标准不一致,如何界定讯问合法性核查要求的“重大案件”范围存在一定难度。

  (二)启动的时间不明确。讯问合法性核查应当在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案件侦查期限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至决定逮捕的期限最长37天,从被逮捕之日起至移送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可达10个月,再加上现有法律没有规定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告知制度,驻所检察人员无法及时获知案件何时将侦查终结,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启动的时间无法确定。

  (三)案件的来源不顺畅。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侦查机关将案件信息告知看守所或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的相关规定。再加上案件是否属于重大案件,还受到犯罪动机与手段、社会危害性、刑罚严厉性等诸多因素影响,弹性较大。有的甚至随着侦查的不断深入,案件性质也会发生变化。驻所检察人员仅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的简要案情,无法获知案件是否属于重大案件,更谈不上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

  (四)核查的方式不充足。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方面,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具有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反侦查反讯(询)问能力较强的特点,往往会虚构或夸大非法取证情形,有的甚至诬蔑司法机关,以掩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另一方面,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地点多发生在看守所外,非法取证行为较为隐蔽,而驻所检察人员没有查阅案件卷宗、审查原案证据的权力,仅凭询问犯罪嫌疑人和查看入所体表检查材料等,难以最终确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

  三、构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设想

  (一)合理界定核查的范围

  虽然公、检、法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界定标准各有不同,但从确保程序公正和严防冤假错案的立法宗旨来看,“重大案件”的划定范围不宜过窄,应从案件的量刑幅度和犯罪类型综合考量,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以及在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以划定为“重大案件”。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情形,且驻所检察人员发现侦查人员以殴打体罚、违法使用械具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损伤的一般案件,也应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

  (二)明确核查的启动时间

  讯问合法性核查启动应将依职权主动启动和依侦查机关告知启动相结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出申请,且驻所检察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体表外伤,经询问系被刑讯逼供造成的,驻所检察人员应依职权主动启动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同步录音录像,对体表外伤进行拍照固定,询问监管民警或同监在押人员等。对于侦查工作基本完成拟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在侦查终结前10日通报告知驻所检察室,驻所检察人员依法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

  (三)完善衔接机制,畅通案件来源

  一是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和工作衔接制度。依托信息平台实现办案信息共享,检察机关通过权限可以及时了解掌握重大案件信息和侦查进程,从而及时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侦查机关反馈。二是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与看守所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加强与看守所的沟通联系,第一时间了解掌握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入所出所、人身检查等相关情况,及时发现非法取证行为并展开核查工作。三是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了解案件信息,掌握卷宗材料,可以为驻所检察部门开展核查工作提供案件信息和卷宗材料。驻所检察部门发现疑似非法取证情形的,应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告知和移送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以便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四)明确核查方式,规范核查程序

  一是赋予驻所检察人员调阅案件卷宗的权力。除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并同步录音录像,向看守所内知情的在押人员、管教民警进行调查,对犯罪嫌疑人入所、查体记录和羁押情况进行查阅外,还应规定驻所检察人员可以调取案件的录音录像、查阅讯问笔录和案卷材料等。二是健全规范核查程序。对核查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发、案卷归档、质量评查等办案程序和内容进行规范,提升驻所检察人员办案质量和水平。三是加强案件管理。将核查案件纳入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结案后立卷归档。

  (五)纳入诉讼程序,提升核查效力

  将讯问合法性核查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环节,强化核查结果运用的法律效力。当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时,由公诉人出示派驻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获取的证据材料,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即可以驳回申请,从而提高刑事审判效率,有效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编辑:吴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