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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恶意”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追究刑责
2019-02-25 16:53:00  来源: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一般而言,高空坠物基本都是意外事件,但也不排除肇事者是“有意为之”。专家认为,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多发暴露出居民公共安全意识的薄弱,增强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是从根源上防范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发生的“良剂”。而对于有意为之的高空坠物行为,致人伤亡的,应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加大对肇事者的处罚力度。

  高空坠物事件频发

  今年3月26日下午,南宁市公安局邕武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一名老人疑似被高空坠落的物件砸中,倒地不省人事。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发现老人系被楼上坠落的钢条砸中。经医务人员确认,老人已经死亡。

  飞来横祸看似意外,但有市民认为这事其实并不意外,如果惹祸钢条的实际管理人不疏忽大意,怎会有这场悲剧?

  其实,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在南宁并不鲜见。

  2017年9月14日中午,在南宁市金湖湾小区,一块钢化玻璃从16楼坠落,2名路人被砸中,2辆汽车被损坏,所幸2名路人仅受皮外伤。

  事发后,经民警调解,涉事业主同意支付伤者医药费和车主维修费。民警要求小区物业部门加强防范,排查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发生。

  如何追责说法不一

  高空坠物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物业管理部门也经常收到业主投诉,但此类事件仍时有发生,让人防不胜防。

  “去年4月,我和婆婆带着孩子在楼下的小花园里种花,一只花盆突然从高空落下掉在距离我们不到3米的地方,地上被砸出个坑。”回想起一年前发生的事,家住南宁市天赐良园小区的陆女士仍心有余悸。在她看来,高空坠物危害很大却屡见不鲜,业主自然难脱干系,但是否也要追究物业部门管理不善的责任?

  对此,为天赐良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的王经理说,高空坠物存在偶然性和突发性。为杜绝高空坠物,物业公司已使用技术手段通过监控取证,但因其不确定性,同样面临“取证难”的问题。

  “业主将高空坠物的原因归责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力,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合理。” 王经理说。

  王经理认为,高空坠物一般很难取证,一些业主怕得罪人,即使看见了也不愿意说,肇事者往往很难被找到,最后只能建议受害人走法律程序。

  专家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如何杜绝高空坠物现象?有市民认为,规划、设计高层建筑时在低层加建裙楼或安装雨篷,是防止高空坠物导致人员伤亡的有效手段。此外,有条件的小区应在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准确锁定肇事者。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蒙晓毅认为,对于高空坠物,有无特定侵权人是界定责任的分水岭。从民事责任而言,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而判断高空坠物是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一要看危害后果是否严重,二要看肇事者主观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蒙晓毅说,如果肇事者已经预见危险而放任高空坠物的发生,致人死亡的,建议通过立法将该行为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高空坠物威胁的是公共安全,所以恶意造成人员死亡的,一经锁定,应考虑依刑法的规定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蒙晓毅同时认为,解决高空坠物的根本途经除了通过立法加大处罚力度外,还应当提高市民的素质。导致高空坠物的行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为之(如从窗户向外抛掷垃圾、生活用品等),一种是意外所致(如大风把玻璃吹落,墙体脱落等)。不管是“故意”的,还是“意外”的高空坠物行为,都需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教育等手段,通过加强防范、教育、管理等,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隐患,维护公共安全。

  编辑:吴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