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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检察院对孙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19-01-26 16:20: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2018年10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港路与庙山路交叉口东200米处,在超越右侧车辆时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当,与道路前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事故,致胡某某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驾车逃逸,并将肇事车辆停放于协鑫环保能源公司西门附近。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肇事逃逸后,于2018年10月2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吴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