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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19-01-26 16:19: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2018年6月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重型特殊机构货车沿振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振兴大道与福泽路交叉口向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与同向直行的尹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朱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尹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已和被害人朱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谅解。

  2018年12月7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吴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