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至4月间,在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洞山村被告人晁某甲家中,被告人晁某甲儿子晁某乙(另案处理)本人或安排被告人晁某甲等人使用硝酸钠、硫磺粉、木炭粉等原料制造爆炸物共4000余千克。后晁某乙本人或安排他人将爆炸物销售并运输至铜山区柳泉镇、利国镇、贾汪区青山区镇、汴塘镇、鼓楼区九里万科、山东省枣庄市福彩村等工地非法实施爆破。2017年5月,在铜山区柳泉镇思八达生态园,晁某乙安排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用硝酸钠、硫磺粉、木炭粉等原料非法制造爆炸物405千克,后该成品混合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成品混合物为氯酸盐或硝酸盐类混合炸药。
2018年12月2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晁某甲以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提起公诉、张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