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居集装箱厂内,因车辆剐蹭问题同被害人尹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张某某在厮打过程中殴打尹某某肋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尹某某肋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29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6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居集装箱厂内,因车辆剐蹭问题同被害人尹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张某某在厮打过程中殴打尹某某肋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尹某某肋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29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