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7年7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苏CE2251小型出租轿车,载乘客普某某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行驶至宗申摩托车厂附近路段时,因观察不足,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追尾前方货车,致被害人普某某头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普某某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普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近日,经开区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经开区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18-11-26 16:02: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编辑:张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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