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0日19时许,郭某某(另案处理)与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胡某某伙同郭某某等人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莲寺旁路边,持砍刀辱骂、恐吓潘某某。
2015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美的城小区内,因鹿某某在美的城小区内以较低价格销售沙子,被告人用拳头殴打鹿某某,后持竹竿追打鹿某某,致鹿某某上臂受伤。
2015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贺小区内,因渠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美的城小区内以较低价格销售沙子,随意打砸渠某某停放在其家楼下的机动车辆,后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在该小区门口随意殴打渠某某,致其牙齿受伤。经鉴定,渠某某牙齿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7年6月2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