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蒋某某(另案处理)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贺花园小区A区、B区,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实施盗窃作案四次,共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以及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戒指三枚、黄金项链一条、玉手镯工艺品一个、挂坠工艺品一个、玉原石工艺品吊坠一个等,被盗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305元。
2017年6月2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蒋某某(另案处理)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贺花园小区A区、B区,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入户实施盗窃作案四次,共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以及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金戒指三枚、黄金项链一条、玉手镯工艺品一个、挂坠工艺品一个、玉原石工艺品吊坠一个等,被盗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305元。
2017年6月2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