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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开发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四人批捕
2017-07-04 15:17: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2017年4月18日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雇用赵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帮助其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先后购买了硝酸钾、硫磺、铝粉、滑石粉等制作爆炸物的原材料,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街道办事处前王村的家中,周某某提供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配比,指使赵某某和李某某帮助其配制爆炸物,将配置好的爆炸物进行了爆炸测试后,由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提供吉利轿车,周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将其中配置好的90公斤的爆炸物运送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福彩村的水库工地用于爆炸作业。之后,周某某又安排李某某和史某某将在李某某家剩余的配制好的爆炸物以及原材料运到大黄山街道办事处湖庄村原东山煤矿废弃厂房内,并安排赵某某在该废弃厂房内按照其提供的配方和原材料继续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伙同赵某某、李某某在李某某家中以及大黄山街道办事处湖庄村原东山煤矿废弃厂房内非法制造爆炸物1500余公斤。史某某单独或者与李某某一起向后二次联系出租面包车司机黄政权;李某某二次联系出租面包车司机刘某某,由周某某将出租车费用500元交给史某某,周某某伙同赵某某、史某某、李某某分别将在东山煤矿废旧厂房内制造的爆炸物共900余公斤分四次运输至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福彩村的水库工地用于爆炸作业,史某某共支付出租车费用400元,剩余100元被其占有使用。

  2017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从犯罪嫌疑人晁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50余公斤白色爆炸物用于张山子镇福彩村的水库工地的爆破作业。4月中旬,先后两次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黑色爆炸物160公斤用作“炮头药”。

  2017年6月12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四人批准逮捕,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