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光绪十九年三月三日(1893年4月18日)社论“禁私刑论”。(引自上海书店影印本)
□ 海丹 (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副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光绪十七年(1891年),安徽庐江知县杨霈霖在审理案件时刑讯致死一人,死者家属赴上级官府控告,杨擅自率兵勇弹压,称上控者受“讼棍”教唆,再次用刑致死一人。案经两江总督刘坤一等审理,知县被问以重罪。透过该案,可以管窥晚清地方官府的社会控制措施及其失控原因。
捉拿“讼棍”
这一年春天,安徽庐江知县杨霈霖在审理一起亲属遗产纠纷时,擅用《大清律例》未载之刑具,导致被告之一张咸义(该县刑房书吏)重伤不治。张咸义的胞兄张咸得闻讯,当即决定赴庐州府上控,不料半路就被知县率壮勇截回。张咸得逃出后,多次赴安庆、江宁等地上控。
安徽按察使嵩崑(1835-1894年)收到张咸得控状后,命庐江县报告案情原委。杨霈霖在报告中称,张咸义并非刑讯致死,而是“患痧,取保身死”,其妻张黄氏受“讼棍张成典等唆使张黄氏,欲图藉尸逞刁”,请求批准其捉拿“讼棍”。还没等到嵩崑批准,杨霈霖就开始了弹压行动。他以传谣、放火烧毁县衙、夺犯、殴差为由,抓捕多人逼取口供。该县差役许荣因为疏忽,导致被传唤者逃跑,杨霈霖疑其受贿故纵,又将其装入“站笼”致死。
事情越闹越大,嵩崑迭令庐江县将案件移送按察使司。杨霈霖更是着急,因为捉拿“讼棍”的请求迟迟未获批准,案件随时有反转的可能。他急赴省城谒见嵩崑,却又因怀疑按察使司书吏胡家漋、幕友陈元焕勾结舞弊,而与嵩崑争了起来。嵩崑不想卷入麻烦,随即请求回避,案件移交署安庐滁和道李寿蓉等审理。
审判与舆论
急于摆平此案的杨霈霖,对移送进行阻挠,使案件进一步陷入僵局。而张咸得的再次上控,嵩崑对李寿蓉办案不力的指责,却使案件越闹越大。安徽巡抚沈秉成(1823-1895年)初步了解情况后,向光绪帝进行了报告。光绪帝以“此案枝节太多,频兴谣诼”之故,令两江总督刘坤一(1830-1902年)彻查。
刘坤一命江苏按察使陈湜等承审此案。陈湜审理后认为,杨霈霖不承认其有不当行为,但众人皆称张、许二人死于用刑,因此“案情毫无疑义”;杨霈霖所称按察使司书吏、幕友索贿揽讼一事,因卷宗中“并无舛错”,证人们也称此前受杨霈霖刑逼,被迫作了伪证,应当予以否定。次年六月至七月,刘坤一在江宁举行了两场公开审判,现场戒备森严,“观者密若堵墙,争探消息”。审理结束后,刘坤一批准了陈湜等所拟处断,决定比照《大清律例·断狱律》“故禁故勘平人”条,将杨霈霖杖一百、流三千里、发往新疆当差。
创办于同治十一年(1872年)的《申报》,自案件移交安庆后,就开始进行追踪报导。这年十月,御史陈懋侯(1837-1892年)奏请严禁滥刑,次年三月,《申报》以本案为例,纵论清廷力禁“私刑”之考量所在。有意思的是,该报对“杨霈霖案”由何人承审、审判进展如何知之甚详,对于案情的描述和对杨霈霖的评价却数次改变,直至七月三十日审判后,才转为同意刘坤一的裁断。而民国元年出版的小说《带印奇冤郭公传》,又将本案描述为一场知县励精图治却遭吏役陷害,承审者颟顸挟私索贿包讼,以致循吏蒙冤入狱的悲剧。
控制与失控
今日看来,不仅滥刑,本案反映出的其他问题同样令人在意。为什么张咸义身为刑吏,熟知法律,竟会死于本县的刑讯?一起亲属间的财产纠纷,何以愈演愈烈,竟至波及无辜?此事进入公众视野后,庐江县以外的人们,乃至后世的人们又如何看待它?知县杨霈霖的行为确有不当,但他之所以如此行事,却源于清廷的诉讼管制规定与处理流程。他对吏役群体的态度与指控,也和当时的流行观念相吻合。清廷为维持社会秩序,培育良好风气而建立的制度,在执行中却被滥用了。其滥用,又与执行者的激愤情绪乃至大众观念的影响不无关系。
另一方面,《申报》的消息多来自安庆、江宁两地官场,由此可知刘坤一等官员并不反对下属与报界联络,传达案件相关信息。然而,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案情转述过程总是会有细节的遗漏,这导致大众通过媒体获得的信息很不全面,甚至相互矛盾,导致众说纷纭。清人徐珂所撰《清稗类钞》的“库吏玩弄县令致死”条,与本案情节相似。其中对晚清司法官吏群体的评价甚低,也与《带印奇冤郭公传》中对晚清司法的负面评价类似。可尽管如此,晚清官员摸索出了一些舆论调控手段,但信息遮蔽的结果却是他们不愿看到的失控局面。这确实是应当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