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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是传媒公司,背后利用主播实施诈骗
2024-07-27 10:09:00  来源:法治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唐荣 通讯员 姚聃 梁家瑜

  表面是传媒公司,培训“艺人团”,打造“女主播”,背后却利用主播对多名受害者实施诈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团伙诈骗案,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罗一、罗二、罗三犯诈骗罪,量刑三年二个月,三年,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廖某、龙某、周某等犯诈骗罪,量刑七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某星公司成立于2019年,其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分别是罗一、罗二和罗三,该公司以团队为单位,设置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龙某、田某和廖某负责管理、培训女主播,并从中获取所管理的女主播业绩的5%作为其提成。但实际上该公司主要组织女主播在热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通过软件帮女主播进行虚拟定位,在直播过程中寻找被害人并骗取被害人钱财。

  截至2024年案发,该公司旗下共有“女主播”吴某、邝某、钟某、詹某、吕某等5人,公司合计诈骗金额为7.42万余元。

  另查,2020年6月,罗一、罗二还注册成立了大某传媒公司,该公司以“大某传媒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诈骗、管理模式与星某公司一致。公司旗下有3名“女主播”,分别是陈某、梁某和卢某,公司合计诈骗金额为7.4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罗一、罗二、罗三等人组织犯罪团伙,编造话术,利用聊天、直播软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当认定为电信诈骗。其中被告人罗一、罗二、罗三、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龙某、周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一、罗二、罗三系公司股东,负责全面管理、统筹诈骗团伙,三人均应当认定为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邹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