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夫妻二人找熟人借了8.5万元,离婚4天后,男方再次找同一人借款10万元。这些钱应该怎么还?该由谁来还?近日,一起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过湖北省武汉市、区两级检察院接续监督,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监督意见,对案件依法作出改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自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的两年间,因为买房和做生意,小郭和小张夫妇向小曹先后借款2万元、6.5万元。在两笔钱还没有还清的情况下,2018年9月1日,小张再次找小曹借钱,并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本金为10万元的借款约定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借款时间为一年,以小张与小郭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然而,借款到期后,小张并没有偿还债务。多次讨要无果后,小曹将小张和小郭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小郭长期居住在外地,法院联系不到本人,小郭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最终,法院判令小张和小郭共同偿还小曹18.5万元及利息。
直到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短信时,小郭才知道自己被小曹告上了法庭,于是带着与小张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向法院申请再审。原来,小郭与小张已在2018年8月27日就办理了离婚手续。
再审法院认为,小张向小曹借款10万元时,小曹并不知道小郭与小张已经离婚,且借的钱是用于偿还两人共同的房屋贷款,小郭理应参与共同还款,于是维持了原判。随后,小郭向武汉市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在小张找小曹借10万元时,小郭与小张已在4天前办理了离婚手续,而小张抵押给小曹的房产,其实早在2018年7月就已经卖出。
为保证精准监督、有效监督,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广泛查询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类似案例,深入研究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原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沿革,明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须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随后,该院以10万元借款发生时,小张与小郭已经离婚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法院认为,借款时间与离婚时间相距较近,小郭与小张有故意离婚逃避债务的动机和嫌疑,且借款时小曹不一定知晓两人已离婚,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对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不予采纳。
为解决法检双方在认识上的分歧,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检察机关多方协商、排除困难,邀请小曹、小张、小郭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三方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各自发表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10万元借款发生时,小郭并不知情,且这10万元借款是小张用来偿还自己向第三人的借款,并不是用来偿还房屋贷款的。
基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和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错误两点理由,某区检察院向武汉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获得市检察院支持。
2023年7月4日,武汉市检察院依法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9月13日,武汉市中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该案。
今年3月,原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理由,依法改判小郭不承担1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