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腐败案件不遗余力
2018-03-30 16:25:00  来源:检察日报

  新西兰的法网十分严密,而且特别注重执法力度。其超强的执法力度在新西兰房屋部长菲尔·希特利(Phil Heatley)一案中也可以得到证明。2010年2月5日,菲尔·希特利约了几位同事和朋友到家里共进晚餐。下班路过一家超市时,突然想起家里没酒了,便进去买酒。但他没带现金,身上只有一张政府专用的信用卡。他忐忑不安地用这张信用卡买了两瓶酒,价值1000新元左右。第二天,他拿着这张账单以“参加国家党会议的餐饮费”的名义去财务部门报销。一个多星期后,政府的审计员在对希特利的报销账单作例行审计时,发现此账单的消费时间与国家党会议召开的日期有出入。就这样,希特利的错误被媒体连篇累牍地报道,希特利不但退还了这两瓶酒的钱,最后还不得不道歉并辞职。出生于1967年,曾是品学兼优、睿智博学、前程似锦的希特利,就因两瓶酒而翻船落马。其腐败丑闻,曾引发新西兰民众在惠灵顿、奥克兰等地的大规模游行,同时也导致了民众对整个内阁的纯洁性与忠诚度的口诛笔伐。  

  新西兰执法机构在查办违法腐败案件时可谓不遗余力、毫不留情,只要涉嫌腐败,不管数额多少,下台是没得商量的。新西兰的反腐败机构主要有反重大欺诈局、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和审计署。其中,最为人称道的是反重大欺诈局(the Serious Fraud Office),其在新西兰重大而复杂的腐败与欺诈案件的调查、取证及起诉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反重大欺诈局成立于1990年,是仿照英国反重大欺诈局设立的。腐败是一个常识性概念,但其在法律上的准确含义在各国法律规定里并不相同,范围亦有宽有窄。新西兰1990年7月3日通过的《1990反重大欺诈法》规定,腐败的定义为:“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的人员利用职权便利,不正当或不合法地为自己或亲近的人牟取私利,或帮助、唆使他人用不法手段谋取利益。”可见,新西兰对腐败的界定外延很广,不仅包括公共部门,还涵盖私营部门,只要其成员非法或不正当牟利,不管是为己或为他,也不管是亲自行动还是帮助他人,都构成腐败。

  新西兰反重大欺诈局由总检察长直接领导,专门负责调查重大、复杂的欺诈案件,完全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该机构设局长一人,现在的局长叫朱莉·里德(Julie Read),她于2013年10月开始担任此职位。该局的全体工作人员在成立时才40名,如今也才50多人,主要由调查律师、法庭会计师和金融侦查员组成,90%工作在第一线。在侦查案件时,他们会组建一个调查组,一般由一名侦查员、一名会计和一名律师组成。随后,根据调查的广度和深度,相应地增加成员。该局拥有调查权、取证权和起诉权,尤其是调查权,带有很强的强制性。《反重大欺诈法》第9条规定:若局长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某一涉嫌重大复杂欺诈案件的犯罪行为可能已实施,就可以决定进行调查。调查时,被调查者必须随叫随到,必须回答与调查有关的任何问题,必须提供通知中指定的与调查有关的任何信息,必须提供可能与调查有关的任何文件,等等。精简的机构、广泛的权力、高度的独立性,使得反重大欺诈局成为当今新西兰一支极具战斗力的反腐败队伍。2012年至2013年,反重大欺诈局共收到435起举报信息,对其中的30%进行立案侦查,共有29名嫌疑人遭到指控,起诉成功率达93%。

  除反重大欺诈局外,新西兰的反腐败机构还有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和审计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由总督根据众议院的推荐任命,任期5年,可随时撤换,其主要职能是调查政府各部门和组织侵害公民或团体权益的不良行政行为。审计署成立于1977年,是新西兰最高审计机关,直接对议会负责,向议会报告工作。审计署的职权是审查财政部门、地方当局的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审核各部门、机构和国营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署拥有广泛的权力,除中央银行和政府拥有的贸易银行外,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均由审计署或审计长指派的职业会计师进行审计。审计署会定期检查各单位的财务报表并监督公共基金的管理使用,上述菲尔·希特利(Phil Heatley)案就是审计员在例行审查时发现的。

  总的来说,新西兰三大反腐败机构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环环相扣。议会行政监察专员负责处理老百姓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不良行为的投诉,审计署负责监督各行政部门的日常财务开支,如出现重大欺诈犯罪的,就由反重大欺诈局负责调查。这三大机构执法力度强、工作效率高,即便是“小小的”以权谋私行为,也难以遁迹——这也正是新西兰多年荣居世界最清廉政府榜首的重要保证。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