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反贪腐要注重体系建设
2018-03-30 16:23: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但在民营企业内部也出现了许多贪腐现象,这不仅易导致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损害企业外部的品牌信誉,影响企业健康发展,也会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社会的腐败风气。  

  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民营企业涉嫌贪腐犯罪的案件数量不低,其中,涉嫌职务侵占案件,报捕受理722件870人,批捕481件601人,受理移送起诉690件921人,提起公诉593件826人;涉嫌挪用资金案件,报捕受理305件324人,批捕213件219人,受理移送起诉324件349人,提起公诉297件317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报捕受理88件117人,批捕80件97人,受理移送起诉114件170人,提起公诉111件152人。

  经对以上案件分析,笔者发现,发生在民营企业的贪腐案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罪名相对集中。主要涉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二是发案领域相对集中。主要涉及工程建设领域、医疗器械采购领域、制造业领域等,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成为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高发地带。三是涉案人员呈现两极化,一方面涉及企业、公司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另一方面涉及普通员工。四是涉案金额大。尤其在资金密集、利润空间巨大的工程建设领域,个别案件的涉案金额可达上亿元。

  结合近年来的办案情况,笔者发现,在权力制约、内部管理、发展经营、刑事处罚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极易为民营企业滋生腐败提供温床。

  首先是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从河南近三年来查办的案件以及媒体上频频曝光的国内知名企业内部贪腐现象中不难看出,一些民营企业主管、业务经理集采购权、出纳权于一身,对公司财务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而监督权力运行的机制却十分匮乏。

  其次,管理制度不完善,内控机制缺失。一些民营企业,尤其是一些家族企业,未建立内控机制,致使管理人员或销售、财务人员擅自将企业的资金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同时,由于缺乏内控机制,一些如仓库保管、门卫等特殊岗位的普通员工通过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弄虚作假等手段侵占企业利益的情况严重。

  此外,民营企业中官商勾结的问题较为突出。有些民营企业家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事进度,即便谋取合法利益,也惯于向有权的官员行贿;有些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向官员进行利益输送;还有的民营企业家为了企业长远发展,用物质手段与官员建立长期联系,以便为企业谋求发展捷径,寻求“保护伞”。

  最后,惩罚相对较轻、犯罪成本低也是助长民营企业腐败问题的原因之一。比如,同样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对于国企是按贪污罪处理,立案标准是3万元,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民营企业则是按职务侵占罪论处,立案标准是6万元,最高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于行贿犯罪,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即使不从轻、减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也要轻于受贿犯罪很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5条、第167条关于案件管辖和分工的规定,民营企业内部涉嫌贪腐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针对民营企业内部贪腐犯罪的特点和民营企业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履行好批捕、起诉职责?如何在打击和预防民营企业贪腐问题上更好地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四方面主动作为。

  要树立平等保护理念。我国宪法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权与国有、集体财产权是平等的,应该享有平等的市场环境和平等的法律保护。上位法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下位法却还不够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也不够健全,一旦发生腐败问题,民营企业就极易面临不平等的保护局面。在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观念,在积极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坚持严格把关、积极把关,进一步加大对涉及民营企业犯罪打击力度的基础上,尽力避免和减少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要依法履行好监督职责。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实践中,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立案监督的具体程序和方式,检察机关只能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当事人控告申诉、有关部门移送等渠道发现立案中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同时,以罚代刑、该立案而不立案等问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果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了解不够,或者出于“家丑不外扬”的目的不愿进行控告、申诉等,都会直接导致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窄、线索发现难等问题,严重制约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对此,检察机关应主动出击,积极打破瓶颈,监督公安机关对涉及民营企业犯罪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当前,为加强民营企业的反腐深度和广度,检察机关还应当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民营企业主的法律意识,拓宽民营企业主控告、申诉和反映问题的渠道,扩大检察监督工作在民营企业反腐的效果。

  要注重防控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贪腐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与社会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有效融合。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方面比较欠缺,对此,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民营企业在腐败犯罪中的地位和特点,积极开展个案预防和类案预防。运用预防调查和犯罪分析等手段,从加强监督管理入手,剖析犯罪原因,查找发案企业在制度和监管方面的问题,积极提出预防对策建议,有针对性地帮助发案企业堵塞制度和监管漏洞,提高民营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与此同时,应结合当前国家反腐败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发展状况的研判,主动、及时分析民营企业内部贪腐犯罪的原因、规律及发展趋势,帮助民营企业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腐败体系。要积极主动地在民营企业广泛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和风险防范知识讲座,为民营企业负责人,重要部门、重点部位管理人员送安全、敲警钟。

  要积极转变司法理念。检察机关要强化同等服务意识,转变司法理念,认真倾听民营企业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答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时妥善处置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民行监督作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减少权力寻租机会,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检企定点联系服务机制,及时帮助民营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法学硕士)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