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陆某某、苏某某伙同宋某某、韦某某(以上二人均已判刑)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苏某某提供其舅妈在广西宾阳县甘棠镇乌石村的一栋房屋作为犯罪场所,由宋某某购置电脑、诈骗用网上银行账户等作案工具,共同进行网络诈骗活动。2015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发现韦某某在进行网络诈骗时因紧张不能继续打字,被告人陆某某遂继续冒充天津市广顺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米某某的身份跟对方微信聊天,并以该公司需要项目资金为由,继续骗取该公司财务会计曹某向该犯罪团伙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98万余元。近日,经开区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苏某某提起公诉。
经开区检察院对被告人陆某某等人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2018-12-05 14:13:00 来源:徐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吴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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