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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18-12-05 14:11:00  来源:徐州经开区人民检察院

  经查:2017年12月27日9时5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D27775小型普通客车沿徐州市三环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三环东路与蟠桃山路交叉口时,因观察不足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李某某经抢救无效后于2017年12月31日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无责任。

  近日,经开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编辑:吴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