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荣某从网上获得面额分别为10元、20元、50元、100元的人民币电子模板各1套(均为一式两联),租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铁路居民楼南楼西单元301室房屋作为制造窝点,先后和刘某某、赵某某结伙使用电脑、打印机、防伪纸等工具、材料伪造货币,并通过QQ、微信在网上出售。
2018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毛庄街韵达快递点,查获了被告人荣某、刘某某共同伪造并出售给“杨某”(身份不明)的面额为20元的人民币假币102张、面额为50元的人民币假币50张,面额合计4540元;2018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铁路居民楼南楼西单元301室抓获被告人荣某、刘某某、赵某某时,当场查获了三被告人共同伪造的面额为10元的人民币假币159张、面额为20元的人民币假币2172张、面额为50元的人民币假币561张、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假币690张,面额合计142080元;当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滨河路永冠佳苑1号楼西单元602室荣某家中查获了三被告人共同伪造的面额为20元的人民币假币545张,面额合计10900元。
近日,经开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容某等3名被告人以伪造货币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