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至8月,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另案处理)、戴某某、吴某乙(刑拘在逃)、罗某某(刑拘在逃)、黄某某、梁某某、赖某某、秦某某、潘某某、朱某某等人在明知是诈骗所得的赃款的情况下,仍结伙预谋,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的团伙提供取现服务,并从中获取报酬、其中吴某甲、戴某某、黄某某、吴某乙、罗某某、梁某某、秦某某分别参与取现两次,赖某某、潘某某、朱某某分别参与取现一次。
2018年10月12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戴某某、黄某某、梁某某、赖某某、秦某某、潘某某、朱某某批准逮捕,现该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