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和李某某之前于网络上相互骂架,双方发生纠纷。2018年7月19日晚,李某某通过耿某某找到徐某甲的联系方式,李某某通过电话约徐某甲到大庙镇见面,当晚李某某联系刘某某、魏某某、苗某某一同前往大庙镇一烧烤店并预谋殴打徐某甲,徐某甲在明知李某某找其约架的情况下,联系徐某某,意图让徐某乙帮助其打架,徐某乙在明知徐某甲与他人约架情况下,仍继续前往打架地点。当日23时左右,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一烧烤店门口,李某某、刘某某、魏某某、苗某某见到徐某甲、徐某乙后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互殴。徐某甲拿出一把折叠刀,持刀将李某某腹部捅伤,李某某拿烧烤用的铁签子捅伤徐某甲腹部,魏某某用脚踢徐某甲,苗某某抓着徐某甲拿刀的手,徐某乙和刘某某在一起相互殴打。后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是1.李某某腹部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2.李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3.李某某肋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8年9月7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徐某甲、刘某某、魏某某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徐某乙不批准逮捕,现该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