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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检察院对被告人章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2018-10-08 14:49: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李某某、被告人章某某一案,2016年2月1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583号判决,判决李某某偿还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3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人章某某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章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将自己名下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旺旺民居花园一房产转移至徐某某名下,后又于同年11月10日将该房产转移至石某某名下,逃避法院对其财产的执行。

  2018年8月1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章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