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采购假冒某品牌商标的皮料、五金件,自己动手制作出与官网销售的品牌箱包版型一样的复刻品。日前,经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奚某、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凌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奚某是一个奢侈品爱好者,日常总会关注一些国际知名品牌发布的新款商品。2021年4月的一天,社交软件上一篇题为“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百分百复刻某品牌箱包”的文章吸引了奚某的注意力。此后,奚某通过购物平台寻找制作所需的假冒某品牌商标的皮料、五金件,按照教程DIY某品牌箱包后,将仿制成品分享到社交平台上。
奚某分享的仿制某品牌箱包的推文发出后,点击量瞬间上升。面对瞬时获得的流量和铺天盖地的评论,兴奋惊讶之余,奚某脑海中浮现出一个念头。随后,2021年5月起至2022年3月,奚某在浙江省宁波市租赁场地,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从他处购入假冒某品牌商标的皮料、五金件,加工为硬箱制品后对外公开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20万余元。其间,奚某的男友凌某与奚某共同参与假冒商品制作。
在奚某与凌某的生意如火如荼时,激增的订单也让二人感到力不从心。此时,二人得知向其定制某品牌箱包的周某是一名专业皮具师,便怂恿其加入,一起分享红利,周某最终答应入伙。
2022年4月起,3人在原料购入、产品制作、物流寄递及售后处理等环节相互配合,借助多个社交平台引流,吸引客户添加微信,进而销售侵权箱包制品。2022年4月至8月间,非法经营数额达18万余元。2022年9月起至2023年2月案发,3人团队拆伙后,分别于浙江宁波、安徽合肥继续从事假冒某品牌商标箱包的生产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26万余元。
然而,与销量同步递增的是客户的投诉。对此,奚某等人则以“购买时已告知客户相关产品均系定制,售出后一概不退换”为由予以搪塞,不少客户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后于今年1月将该案移送至长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奚某、周某、凌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4月,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