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贪婪走邪道 机关算尽陷囹圄 监管缺失须警醒 亡羊补牢犹未晚
2018-06-27 15:43:00  来源:正义网

   去年上半年,苏北某检察院查办了县水务局某水务站原站长曹某某贪污一案,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曹某某因犯贪污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同时依法追缴其贪污犯罪所得人民币四十四万二千七百元,返还被害单位。

  该案的发生,既是曹某某贪婪之心使然,也暴露了县水务局及其某水务站在教育、监管等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防止类似案件的再度发生,该院专职预防人员根据院领导的要求,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查阅反贪部门侦查内卷、公诉部门承办人阅卷笔录,到县水务局组织召开犯罪原因分析会、典型案例剖析会等举措,探寻曹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以警示世人,找准防治对策以求亡羊补牢。

   一、案件基本情况 

  曹某某,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苏北某县人,2004年8月12日至2008年11月9日担任苏北某县某水务站站长。

  经司法机关依法查明:2006年至2008年9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担任阜宁县苏北某县某水务站站长期间,利用管理水务站工程的职务之便,自己虚列和指使本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临时工王某某虚列某水务站工程支出款计人民币600000元,后又以某水务站向社会借款的名义形成某水务站欠陆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人民币计600000元的虚假欠款。2008年11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调离水务站后,以陆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曹某某的名义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水务站偿还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其约定的利息。后经县法院多次协调,水务站已偿还本息合计人民币442700元,被被告人曹某某占为己有,余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73300元在县法院执行时本案案发。

  二、犯罪特点 

  1、涉案金额巨大。经县法院一审认定,曹某某贪污既遂442700元,贪污未遂373300元,累计金额为816000元。

  2、作案手段隐蔽。曹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自己虚列和指使本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临时工王某某虚列某水务站工程支出款计人民币600000元,后又以某水务站向社会借款的名义形成某水务站欠陆某某等人人民币600000元的虚假欠款。曹某某在调离该站后,以陆某某等人名义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水务站偿还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其约定的利息,其犯罪行为带有一定的欺骗性。

  3、危害后果严重。曹某某犯罪行为给其家庭带来了无尽的伤痛,导致某水务站大门一度被封、账户被封、继任站长差点被司法拘留、集体资金损失442700元;而且给政府的形象和司法机关公信力带来难以消除的影响。

   三、犯罪原因分析 

  通过调查不难发现,曹某某贪污案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方面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1、教育缺失,使得曹某某法制意识严重弱化

  曹某某担任某水务站站长期间,县水务局对水务站站长的思想教育比较重视,但在教育的方式方法和效果上存在着不尽人如意的地方,特别是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开展较少,往往是在召集水务站站长开会时,提醒大家经济问题上要注意,不能犯错误。这种提醒式的教育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曹某某对此认为这是个形式,走个过场,没有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起来。由于教育不到位,加之曹某某对政治学习不感兴趣,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思想蜕化变质,忘记了入党誓言,心生贪念,目无法纪,利用水务站管理上的漏洞,打起了水利工程款的主意,实施了弄虚作假、贪污水利工程款的行为。

  2、制度缺漏,使得曹某某犯罪有了可乘之机

  由于没有建立有关临时工严格监管制度,致使曹某某为作案方便,重用临时工王某某,并利用其言听计从的特点,指使王某某多次从有关工程里虚报支出,为日后将公款占为已有创造条件;由于没有建立严格的一个工程一本账、单项工程单独核算制度,加之站里工程由曹某某管理、负责,同时可实施多个工程,实际工程支出是多少,只有曹某某和临时工王某某知晓,局外人无法知情等因素,曹某某可以借机浑水摸鱼;由于没有建立站长与会计之间严格的财务监管制度,时任会计虽然是阜宁县水务局委派,工资归县水务局发,但在财务监管上仍听命于他,对其私设小金库、虚开集资款60万元等违法行为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监督;虽然站里有比较健全的财务制度,县水务局要求各站按月及时记账,每月互审,领导复查,但执行不到位。如曹某某任站长时站里收支没有及时记账,大额支出全凭他一人说了算,私设小金库现象严重,等等;曹某某先后建立起来的水利工程处、澳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情况,县水务局是知晓的,但没有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曹某某可以随意动用两个单位的账户,为他贪污行为顺利实施提供帮助。

  3、监督缺位,使得曹某某犯罪心理得以强化

  曹某某担任某水务站站长期间,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由于曹某某作风很强势,做事不讲民主,从不体会到同事们的感受,把别人的建议和要求不当回事,致使下级不敢监督,也不愿监督。会计是县水务局委派的,与曹某某之间是互相监督关系,但由于站长与会计地位不对等,曹某某是“一把手”、法人代表,水务站的事县水务局一般都听他的,对会计的意见重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建账、设账、科目设置都由他说了算。甚至他要求会计对虚假集资60万元开收据,会计提出异议,曹某某便很不高兴,训斥了她,让她第二天不要上班了,直接休国庆长假;县水务局对水务站往往是面上要求多,微观上监督少。水务站实施的工程立项、设计、申请拨款、发包、组织施工、监理、结算、工程验收、付款等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往往由水务站独自完成。由于缺乏有效地监管,使得曹某某侥幸心理加重,认为自己做的错事没人知道。从账上做手脚,天衣无缝。他公然虚开集资款60万元进行贪污。而且,当组织多次对他在任时的账务进行离任审计,就60万元借款问题找其谈话时,他均一口咬定这60万元借款是真的,并与临时工王某某等人多次订立攻守同盟,自信能够蒙混过关。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机关算尽,最终身陷囹圄。

   四、预防对策 

  基层水务系统直接管理水利设施,还负责工程建设、规费征收、水利政策宣传,涉水征地拆迁等行政管理事项,业务量较大,工作链很长,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环节较多。为强化源头治理,结合曹某某贪污的典型案件,基层水务系统可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1、突出法制教育,构筑自律防线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治腐必先治心。一是县水务局要加强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特别是基层水务站站长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其遵纪守法自觉性,主动远离职务犯罪;二是认真地剖析发生在身边的腐败案件,通过召开警示教育专题会,吸取教训,使大家牢固树立“得不偿失”和“迟早被查”的思想意识,格尽职守,防止重蹈覆辙;三是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监管、特别是“八小时工作日”之外活动的监督,发现干部职工存有贪污、贿赂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开展廉政约谈或戒免谈话,敲打警钟,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2、加强机制建设,构筑监管防线

  机制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实效性特点。因此,机制建设应常抓不懈。

  一是建立严格的临时工监管机制。严格禁止临时工在重要岗位任职,严格禁止临时工参与工程监管、经手钱物。二是建立“小金库”取缔机制。“小金库”是腐败滋生的温床。因此,县水务局要下大力气整治“小金库”,杜绝私设“小金库”现象。对屡禁不止,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站长、会计的责任。同时所有水务站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站长一定额度的支出必需经县水务局审批等,强化监督。三是建立水利专项拨款工程严格审批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精神,杜绝虚报工程项目,贪污财政资金问题的发生。四是建立委托会计业务培训机制。县水务局在选配好思想素质高的会计人员时,对其会计业务加大培训力度,使之不仅胜任会计岗位,而且敢于监管,善于监督。五是建立站长、会计轮岗机制。县水务局对站长、会计因财务监管矛盾较重的地方,在分清责任的同时,及时处理。对人民来信较多的、群众反响较大的人员,及时派员对其进行审计。经查确有问题的,该免职的免职,该处理的处理。对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时间长的站长或会计要根据全系统的人员情况适时予以轮岗。六是建立小水利工程公示及招投标制度。小水利工程使用公共款项或社会捐款的,可以向全社会或当地村民公示。工程的发包尽可以多地采取公开招投标程序,杜绝暗箱操作现象发生。七是全面清理水务站成立的各种空壳公司,严格规范水利工程队对工程的承揽等活动。

  3、加大惩治力度,构筑威慑防线

    惩治职务犯罪是特殊预防,是一般预防的前题和基础。因此,县水务局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对于发现的单位内部构成违纪的人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司法机关将突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重点,对于利用职务之便,在水利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优先予以查办。与此同时,检察院、水务局两家要通过联合开展预防调查、典型案例分析、警示教育等方法,深入开展案后预防工作,加大对水务部门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促进水务工作健康发展。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