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KTV包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相互殴打,期间被告人佟某某用拳击打王某某头面部致其受伤,王某某将被告人佟某某的面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眼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佟某某面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9月2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佟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佟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KTV包间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相互殴打,期间被告人佟某某用拳击打王某某头面部致其受伤,王某某将被告人佟某某的面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眼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告人佟某某面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9月28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佟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