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无证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307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毛庄中学北门附近路段时,因超速行驶、疏于观察,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郭某某受伤、小型面包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某继续驾驶小型面包车逃离事故现场。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姚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