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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19-09-03 14:47: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2018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C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井村村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金井村村委会西400米处时,逆向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被害人司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司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逃离现场,并电话联系其姐夫到事故现场帮其顶罪。司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司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司某某无责任。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