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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
2019-02-23 13:43: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2018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徐州市铜山区壹方城出发,途径本市三环南路、东三环高架快速路、金港路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恒业物流有限公司附近时,因疏于观察,和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蔡某某倒地受伤,蔡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29日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某某无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2.1mg/100ml血。

  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11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吴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