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高某某单独或伙同其丈夫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路一超市,采取由被告人高某某盗窃超市货架上的白酒带出超市,或由被告人高某某盗窃白酒并在超市入口附近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带出超市等方式,共计盗窃洋河海之蓝白酒28瓶,洋河天之蓝白酒20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08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其中5起。
2021年2月1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高某某单独或伙同其丈夫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多次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路一超市,采取由被告人高某某盗窃超市货架上的白酒带出超市,或由被告人高某某盗窃白酒并在超市入口附近交给被告人王某某带出超市等方式,共计盗窃洋河海之蓝白酒28瓶,洋河天之蓝白酒20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08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其中5起。
2021年2月1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