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岳某某一小型轿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兴镇南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安理机械制造厂附近时,因观察疏忽、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与由东向西直行的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夏某某当场死亡,邵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夏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岳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夏某某、邵某某等人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岳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17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岳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