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9日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二人酒后步行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孤山小区乙乙便利店附近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许某某将沈某某推倒在地,用拳头击打沈某某的胸、面部,致沈某某受伤。经鉴定,沈某某眼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2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许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7月9日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二人酒后步行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孤山小区乙乙便利店附近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许某某将沈某某推倒在地,用拳头击打沈某某的胸、面部,致沈某某受伤。经鉴定,沈某某眼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鼻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2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许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