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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20-11-28 16:47: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2020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货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新路口右转弯时,与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当日,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腹腔、盆腔等多脏器损伤医治无效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3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