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高新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与骑电动车直行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腹腔、盆腔多脏器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0年3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高新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因疏于观察,与骑电动车直行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腹腔、盆腔多脏器损伤死亡。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现该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