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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后,他拒不认罪
2020-02-22 16:00: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韩丹杰)2月10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拒不认罪的姚某起诉至上虞区法院,并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2月2日,在单位担任财务的玲玲接到通知替单位购置办公需要的口罩。疫情期间,网上的一则售卖口罩的信息引起了她的注意。按照对方留的信息,玲玲加了一个微信名为“大量口罩”的人。卖家介绍了自己并发来了口罩信息、口罩证书等内容,玲玲支付了1.2万元的定金。第二天,玲玲看到对方发来的快递单号,就按约定支付了剩下的1.2万元。直到按着快递单号查不到物流信息,玲玲才知道被骗,此时她的微信已被骗子拉黑。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2月2日至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姚某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诱使他人购买,以收取定金或者伪造发货信息要求支付余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并在事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为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姚某利用两个手机、两个微信号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使用自己控制的支付宝账号进行收款并将其中一个(用他人身份实名认证)于事后注销。在疫情期间,姚某利用上述手法共计诈骗3名被害人,累计犯罪金额达3.25万元。

  2月3日,被害人报案后,姚某于当晚被抓获,但拒不认罪。上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姚某前科情况、到案表现及作案手段的分析,认为该案极可能出现“零口供”情况。

  果不其然,姚某归案后,拒不承认自己实施犯罪。犯罪所用的多个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都删干净了,用于收款的支付宝账户于作案后已经注销。

  上虞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具体侦查意见:一是加快客观证据的收集,提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手机内信息,抓取相关作案微信、支付宝登录、注销内容;二是查明作案工具与嫌疑人间的关联性,调取微信、支付宝相应使用信息,建立作案电子账户与嫌疑人个人银行卡、周围关系人之间的联系,根据特征锁定犯罪嫌疑人;三是分析作案手法的共性,寻找其他被害人,快查快办,突出警示教育效果。公安机关及时采纳了相关意见。

  随后,上虞区检察院通过远程阅卷方式对侦查阶段证据全面把关。在拿到纸质卷宗后,承办检察官对在案证据进行审查,本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在依法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承办检察官提审了姚某,但对方仍拒绝认罪。

  据此,该院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对姚某提起公诉,并建议从重处罚。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