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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肇事者
2020-01-10 16:36:00  来源:检察日报

  

  人物档案

  姓名:王永刚

  单位:河北省磁县检察院

  关键词:顶罪

  这是一起5年前的交通肇事案,但一直到今天才结案。

  2014年7月14日凌晨,磁县磁州镇中华路附近一声撞击声打破了深夜的宁静,一辆面包车追尾撞击一辆自行车,事故造成骑自行车的老人当场死亡。

  磁县交警大队出警后,事故现场只剩下一辆没有牌照的面包车,遂认定这是一起肇事逃逸事故。一个月后,40多岁的杨姓男子主动到事故科投案,表示自己是这场事故的肇事者,并且已经和死者家属达成和解。但在这次询问后,办案民警发现杨方(化名)的陈述与事故发生的诸多细节不相吻合,再次传讯杨方时,他却人间蒸发。

  时间到了2018年,警方得知,杨方竟然在邯郸监狱服刑。此后不久,磁县公安局于杨方刑满释放当天将其从邯郸监狱接回并刑事拘留。

  案件到磁县检察院后,案管部门随机分配给了我。我在第一次提审时,杨方称因为时间的关系,很多细节记得不太清楚了。提审结束,我们起身准备离开时,他突然问了一句:“检察官,这个案子会判我多少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听到这儿,他欲言又止,重重地叹了一口气。我看着他,心存疑虑。我突然感觉,案情好像没那么简单。

  回到单位,我打开案卷,把案子又重新梳理了一下。在第一次阅卷时,我就发现被害人家属签署的谅解书上的签名不是杨方,而是案发时同在车上的王昱(化名);而提审杨方时,杨方称因为时间关系记不清楚了。这里边会不会有蹊跷?综合此次提审时杨方的表现,我决定再次提审。

  第二次提审时,我首先阐述了这起案件的危害性、刑罚的必要性以及包庇罪的严重性,让每一句话都重重锤在他的心上。他听了之后沉默了半晌,终于嗫嚅着说自己不是肇事者,同车的王昱才是真正的肇事者。因为案发时王昱正处于缓刑考验期,于是他请求杨方替自己顶罪。出于哥们儿义气,杨方去了事故科投案并作了虚假陈述。

  我一边听他说,一边观察着他。我判断他的供述具有一定可信性,需要小心求证,随即向主管检察长汇报案件存在的问题,之后结合现有证据,向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并建议公安机关围绕王昱展开侦查。

  王昱到案后承认案发时与杨方同在肇事车上,但他否认案发时是自己驾驶车辆。他的这一供述与杨方所言截然相反,他还表示这是杨方对他的诬告陷害……

  我再一次重新梳理了案情。经调查,案发时王昱确实处于缓刑考验期,具有让人顶替的动机;通过询问证人,王昱的女友提到,案发后王昱向其借钱时,说是自己开车撞了人要赔偿死者家属;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谅解协议上肇事方签名系王昱而非杨方,钱款也是通过王昱名下银行卡转账给被害人家属的。自始至终,杨方并未委托王昱处理这些事。

  为了使证据链条更加完整,我又实地走访询问了当年亲自参与处理这起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的一些证人,他们都表示,参与调解善后工作时,在杨方、王昱都在场的情况下,王昱曾多次表露他就是肇事者。

  一幅案发时的场景图终于绘制完成,这幅画中,应该是王昱驾车,杨方在副驾驶位置。经磁县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后,以王昱涉嫌交通肇事罪、杨方涉嫌包庇罪向磁县法院提起公诉。

  “案发时确实是我在驾驶车辆……”法庭上,面对公诉人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王昱如实供述。近日,磁县法院以王昱犯交通肇事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以杨方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文字整理:赵小雨)

  编辑:张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