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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公示
2021-04-29 15:15:00  来源:徐州经开区检察院

  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根据我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1、检察人员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5、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6、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7、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检察人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人员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8、检察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三、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检察人员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旅馆等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有价证券的;

  3、检察人员通过民间借贷、有偿担保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4、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等相关人员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5、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参股借贷活动的;

  6、其他变相违规参股借贷的行为。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2、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立案后懈怠侦查的;

  3、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4、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5、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或者不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因重大过失应当发现漏罪、漏犯而没有发现的;

  6、对依法应当逮捕、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导致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对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等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规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或为其他司法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不跟进督促纠正、整改的;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从业限制性规定,检察官离任两年内(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离任后(不论期限)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或者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2、退休、离职后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

  3、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充当司法掮客的;

  4、其他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行为。

  七、

  涉案财物在扣押、保管、处理环节中的不规范问题

  1、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措施、处置程序是否规范;

  2、检察机关涉案款项缴存的唯一合规账户设置、管理情况是否规范,包括该账户记录涉案款额的缴存、处理、结余数与办案部门暂收、扣押、移送、处理数、未处理数以及与案管部门备案登记情况是否相符;

  3、检察机关所接收涉案物品的入库、出库、库存数与办案部门暂收、扣押、移送、处理数、未处理数是否相符;

  4、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涉案财物扣押、出入库、处理情况录入是否及时、规范、与实际情况一致。

  八、

  捕后轻缓刑案件比例相对较高问题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不够,忽视捕后社会危险性要件是否发生变化,缺乏对捕后案件的动态跟踪。

  九、法律监督履职不力问题

  提前介入工作不实,仅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需要提出侦查意见,未能将监督关口前移

  ;

  监督渠道不畅,监督范围局限于侦查机关移送案件,对大量立案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未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信息不掌握。

  编辑:张露露